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33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苏LT****轿车,沿扬中市明珠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扬中市扬子中路路口左转弯时,撞上交通标志,致交通标志、车辆受损。2020年10月16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损坏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扬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恒荣

检察官助理:黄馨叶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