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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4KM+267M处时,与前方由张某某临时停放的青AZ****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普通二轮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砖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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