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207线行驶至沈丘县卞路口乡曹楼村路段时,被沈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瑞康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 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车辆照片及发破案报告;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明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
3、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血液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4、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光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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