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苏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冀A*****号小型机动车,行驶至元氏县西环被元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吹气检测单;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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