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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大街**号,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G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涿鹿县东风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书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及照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轶

                                               检察官助理 李英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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