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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故城县**镇**街**号,现住址:故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T6****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杨帆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建局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

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伟

2020年7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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