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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河北省****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RS****号“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陈佃庄村小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务村西口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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