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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59********,汉族,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献县城区内道路上行驶,当行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抽取其静脉血2ml,经司法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身份信息;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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