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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浙GE****小型轿车途径磐安县冷水镇加油站附近时,与对向行驶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浙G5****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曹某甲没有停车处理,之后在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党校附近路段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曹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曹某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6.视听资料:摄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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