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镇**村五组,无业。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和其朋友在南师街道军平饭店吃饭喝酒。晚20时,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车由南师街道军平饭店处出发,经108国道、故市北街,行至故市街道十字,实施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1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仓
检察官助理 叶雯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强制隔离治疗中心,联系方式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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