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号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载妻子万某某)沿杨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山市永隆镇樊家巷村四组路段时,与对向胡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的宝沃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吸酒精检测,曹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60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公鉴(化)字[2020]34号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龙玲
检察官助理:杨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507198****)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钟祥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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