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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69********,汉族,高中文化,遂平县**备库**,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遂平县**街**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6 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车牌为豫A****K 的小型汽车从本市***镇驶往***镇,途径318 国道1082KM 处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曹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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