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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湘H-U***桥车,沿沅江市沅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沅江市沅江大道加油站地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1.0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送检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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