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湘H-U***桥车,沿沅江市沅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沅江市沅江大道加油站地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1.0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送检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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