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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沅江市**路**号,家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祁青村路段倒车时,撞到后方由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客车,致两车受损。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2.84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曹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熊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熊某某损失800元,取得熊某某谅解。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益公交直二认字[201911003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4.省人医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沅江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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