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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0610,汉族,专科毕业,五矿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工作,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晚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辽****小型轿车在公园路**饭店门前倒车时将在路边停放的辽****小型轿车刮碰。被撞轿车车主证人卢某某发现曹某某喝酒后报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曹某某带至骨伤科医院抽血送检。经辽正[2019](醇)鉴字20190816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案发时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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