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陕D****5号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镐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镐京大道与西安绕城东辅道丁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将曹某某带至西安北车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曹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3.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园。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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