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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区,住西藏日喀则市******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萨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于2020年8月3日被柳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10日在值班律师刘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川C7****在国道318线****处被扯休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并依法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血样提取送检。

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3.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萨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20】第542300-2910013480号);

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日公司鉴(理)字【2020】0068号);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提取血样时的同步录音录像1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萨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3.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其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县**乡**村;

2.公安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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