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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曹某某性别: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01199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贵阳市经开区**厂,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路**小区。2018年11月12日因饮酒驾驶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按照管辖规定,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4日。2020年2月24日,本院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商务区出发,经花果园大街转贵溪大道往小河方向行驶,当日07时许,其行驶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艺校立交桥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受损,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立即将被害人吴某某送往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民警接处警后在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201.6mg/100mL。经血液检测,被告人曹某某血液里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某持有准驾C1D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2018年11月28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照片、酒精测试凭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事故协议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565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同时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信芳

2020422

附:

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95****。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光碟贰张;

2.起诉书拾叁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散卷贰页;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相关材料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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