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沿西站大街由西向东直行行驶至与迎金路交叉路口西口处时,与前方同向等待信号灯的蒙D7****号轿车追尾相撞,发生致无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曹某某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04月27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ml/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34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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