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朋友靳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吃夜宵并饮酒。当日23时许,曹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渝AX****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岸区峡口镇出发,经南山隧道、内环快速路,行驶至南岸区峡江路黄桷湾立交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下。民警对曹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曹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归案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符合缓刑条件并足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二个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 杨文婷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6页。
3.认罪认罚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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