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门**层**。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6年3月8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陕A****9埃尔法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东路经朝阳门立交引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路口向左侧变更道时,适逢鞠某某驾驶新A****V小型普通客车经朝阳门遂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曹某某车辆左前角与鞠某某车辆右侧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82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4.血样提取登记表;
5.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
6.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户籍信息;
11.被害人陈述;
12.证人证言;
1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乖侠
检察官助理:苏 卓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137****;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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