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哈飞牌小型轿车拟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七里嘉园小区驶出回青州市邵庄镇刘镇村时被青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档案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保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