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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6 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黑M****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海伦市祥富镇政府东侧时,遇交警路检,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 l9mg/100m1。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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