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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安新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3日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6****的灰色五菱牌轻型货车,沿安新县东刘街小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东刘街村小学北侧附近被民警查扣,经初步检测,曹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mg/100ml。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新公(交)行罚决字[2020]0470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执勤民警查扣曹某某经过、曹某某人员电子档案、户籍证明信、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新县公安局城关派车所出具的证明;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法医鉴字[2020]酒检字第4327号。5.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洪涛

检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安新县**镇**小区**单元**室,联系方式1883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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