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081983********,大学专科,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和他人在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道一饭店吃饭饮酒后于次日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苏A*****号奔驰轿车上路行驶,当沿中牟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随某某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三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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