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双岭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口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坤岘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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