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乡**村委会**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云G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个旧市仙人洞隧道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33mg /100ml ,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张锡凤
2020年12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个旧市**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52996****。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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