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5010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幢**层**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幢**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22时59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云A****0号**牌轿车行至昆明市**路与**路岔口时,撞上路中隔离水泥栏致车辆侧翻。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 213.84mg/100ml(乙醇/血)。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现曹某某已就其造成的损失与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交通道路事故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202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郑红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谭虹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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