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曹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67********,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和李某某、吴某某在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徐家大院饭店一起吃饭,席间曹某某喝了一杯多白酒(二两半的杯),大约20时吃完饭曹某某准备寻找旅店住宿,从饭店出门驾驶号牌为黑C****8号小型轿车向南后向西行驶,行驶至大海林林业局商贸街东直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曹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15mg/100ml,后民警将曹某某带至大海林职工医院抽血,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0.5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