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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苏MK****小型轿车,沿兴泰公路从兴化市陈堡镇开往兴化市周庄镇西坂伦村,与村民发生纠纷,村民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检察官助理:沙少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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