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87********,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住达茂旗**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固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3 时5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R****号小型越野车沿固阳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5公里加7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蒙B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曹某某所驾车辆驶入道路西侧路基下行道树丛内,造成两车及行道树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曹某某带至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送检至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曹某某乙醇含量:1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曹某某无违法犯罪证明;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到案经过、警情系统登记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附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与其值班律师共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红亮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居住于包头市达茂旗**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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