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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交通肇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09月18日23时2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京Q****3)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梧桐苑小区内,与李某某停放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辽N****9)发生刮撞,“奥迪”牌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大众”牌小型轿车左侧接触,后“大众”牌小型轿车尾部又与垃圾桶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1.8mg/100ml;经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媛

检察官助理:王玺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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