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36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顺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2月2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值为181mg/100ml,经抽血送检,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
上述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曹某某2020年7月21日在值班律师董钢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电话通知到案可视为一般自首、血样中乙醇含量172.7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89078****。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