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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暂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有限公司宿舍与曹某乙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湘L****小型轿车与曹某乙一起到先锋卫生院探视病人,后曹某甲在医院七楼病房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先锋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

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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