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乐园一区”12号楼6单元1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20时58分,饮酒后驾驶吉B****2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福绥街路口西侧200米处时被船营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曹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酒安6900 、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尿检信息;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英
检察官助理:金朝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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