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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于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朋友在**医院对面一饭馆吃饭,期间饮用纯生啤酒三瓶,后持Cl型驾驶证驾驶陕B****5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时许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3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19年11月25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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