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4〕3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20时1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苏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大豫镇徐征村二十五组交叉路口,与黄某某驾驶的苏F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曹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