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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号,现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4时18分,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二轮摩托车(已报废)沿新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街路口处,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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