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队**,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箕城西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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