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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庄,住址同上。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M****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南路中段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等;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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