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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大道**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21分许,曹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A7D***号小型轿车并在高速公路行驶,行驶至华南快速路西侧时逆行进入广汕收费站天河区站附近的一条非使用的匝道(未出收费站)停车并下车睡觉,后被民警发现后呼叫“120”救护车将其送往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2019年11月22日08时21分许,民警在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17mg/100mL,曹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民警在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 沿途路面监控录像、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武辉

2020年 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020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情况说明》1份,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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