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2********,汉族,中专,土方工程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09日22时20分许,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大道附近路段,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桂A****W号小型轿车沿五合大道往市区方向行驶,适有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桂A****E号小型轿车与曹某某车对向行驶,行至五合大道附近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曹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3.5mg/100ml。经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曹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村**号,电话1507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