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庄河市**十字路口处被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曹某某现场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即被带到庄河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6.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检察官助理:王双双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