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RW****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到文安县左各庄镇左各庄中心小学、福新小学、东新小学、左各庄中学接学生放学,16时24分许在左各庄中学门口被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为9人,实载21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美华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活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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