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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曹**,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曹**酒后驾驶津******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立交桥**小区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曹**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846****。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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