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4********,汉族,专科在读,昌江区**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街**号,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街****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及其朋友钟某某等人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山水瑞园附近的老地方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喝了4、5瓶雪花牌啤酒和2杯(二两一杯)牛栏山白酒。20时3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赣H****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载着吴某某等4人准备去往广场南路KTV商业街途径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浙江路红绿灯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21时10分许,交警将被告人曹某某带至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

经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交警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钟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街**弄**号,联系电话1587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