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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办**路**栋**室。2 020年1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在枝江市**街办**路**小区家中饮酒后,从**小区东门出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五星路上江汉大道,沿江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团结路交汇处时,与沿江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进入团结路的张某某驾驶的鄂E*****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报警派员出警,民警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在枝江市人民医院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7mg/ 100mL,随即在枝江市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同年10月9日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曹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同年10月14日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所驾驶车辆属机动车。同年10月19日,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有关人员身份信息、发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张某某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事发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曾因危险驾驶受到刑罚处罚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立

2020年11月11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枝江市**街办**路**栋**室,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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