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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114197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坊**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至紫荆花路路口南侧时与同向行驶的苏A2****发生碰擦事故,经南京市交管局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车损人民币900元。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血。

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已自愿赔偿对方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查询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城**坊**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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