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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办事处****号,住该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在任丘市燕春楼路段被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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