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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19年12月27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3****小型轿车行驶到保定市满城区**街路段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证人曹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马  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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